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56号(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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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
负责人:芦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0240?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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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检密闭性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保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2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相应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的要求,属于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3日对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3年7月31日对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检验报告》(No.2023070404722)。
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证据1-4证明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保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2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相应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的要求。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项目。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5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保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2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相应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的要求,属于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2023年9月20日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的情况,并综合考虑你单位属于初犯、排污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主动配合调查、社会影响力及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情形,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方法,对你单位裁量结果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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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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