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55号(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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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XRY23F?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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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经调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采样时间的规定进行采样,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并出具了《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7日在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拍摄的2023年6月19日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监控室监控记录。证明2023年6月19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停留时间不足以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规定时间完成《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中所包含的监测项目。
2.2023年7月17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环保课课长(环保课工程师)谭肖建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环保课课长(环保课工程师)谭肖建所做调查询问比录。
证据2-3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监测并对2023年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和离开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时间进行确认,对其工作人员采样时间进行确认。
4.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场室主任黄玉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玉林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采样时间的规定进行采样,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的事实供认不讳。
5.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序页及烟尘数据报表(含排口EAC-4Q1、P1Q2、P2Q3、P4Q4、P3Q5、P6Q6、EA4-Q7,Q8,Q9,Q10,EAC-3-2-Q11,EA-1-Q12,EAC-1-Q13,P5-Q14,EAC3-3-Q15,EA-3-Q16,EAC3-1-Q19,EAC-2-Q20,EAC-5-Q21,EA-2-Q22,P7-Q28);
6.烟尘数据报表(含排口Q1、Q13、Q7、Q16、Q21、Q9、Q10、Q12、Q11、Q19、Q20、Q15、Q22、Q18)。
证据5-6为黄玉林指认的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中篡改、伪造的《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及烟尘数据报表。
7.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复印件,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的情况下出具了《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
8.《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证明国家对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技术有明确规定。
9.《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的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0.检测服务合同复印件;
11.监测任务通知单复印件;
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10-12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7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71号),告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的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提交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整改报告,述称进行了内部整顿,并组织全体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签订杜绝弄虚作假承诺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中第(二十二)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参考你单位所涉项目类型为“无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考虑到你单位为首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并结合你单位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及整改情况,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进行裁量,对你单位裁量结果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125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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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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