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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50号(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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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B11M87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南平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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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按照《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美迓达公司CO2发泡型阻燃性聚苯乙烯挤塑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美迓达公司CO2发泡型阻燃性聚苯乙烯挤塑板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单位破碎粉尘经在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热熔挤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活性炭吸咐”处理,检查时,你公司破碎机上方集气罩和热熔挤出废气上方集气罩均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热熔挤出废气处理设施管道破裂,活性炭严重结板失去吸咐功能。你公司未保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未保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2.《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美迓达公司CO2发泡型阻燃性聚苯乙烯挤塑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美迓达公司CO2发泡型阻燃性聚苯乙烯挤塑板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南川)环准﹝202133号)。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环保要求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4.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对收尘设施和热熔废气设施进行了整改,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3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5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3年9月10日提交了一份《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及情况说明》,述称:因为8月3日重庆南川地区出现特大雷雨天气,打雷导致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全部损坏(附2023年8月4日南川区气象局每日气象要讯),经过抢修,直到8月8日才修好生产设备,恢复了试运行,厂部在安排修理环保设备的过程中,8月10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对粉尘集气罩和破损管道进行了修复、更换环保设备控制开关。公司成立于2019年,成立后即遭遇疫情、高温限电等原因,导致生产断断续续,后又经历房地产危机,建筑单位需求量下降,销售状况一直不佳。公司已处于非常艰难困苦之中,只能维持34位当地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的设备、原材料等均为借款、贷款。鉴于公司一直遵纪守法,本次是初犯,恳请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未按照《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美迓达公司CO2发泡型阻燃性聚苯乙烯挤塑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美迓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美迓达公司CO2发泡型阻燃性聚苯乙烯挤塑板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陈述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助企纾困、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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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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