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48号(李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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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李郁
身份证号:5130**********0018
职务: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号*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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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7月14日对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对重庆创祥电源有限公司10个点位的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当日,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在每个点位采集1组样品,即实际采集了10组样品。按照委托合同约定,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需要在每个废气排放点位采集3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于是,监测人员将采集的10组样品逐一分成3个后交实验室分析,共分析出30组数据。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据此出具了检测报告(九升(检)字[2023]第WT01050-6号),其中记载30组废气排放数据。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实际检测的情况下,伪造20组废气检测数据,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检测服务合同;证明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重庆创祥电源有限公司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按照委托合同约定,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比对监测时,需要在每个废气排放点位采集3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监控视频;
5.现场检测质控审核记录表;
6.检测点位示意图;
7.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
8.废气测试记录计算表;
9.内部样品交接单
10.原始分析记录;
11.样品初始记录表;
证据2—11证明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在每个点位采集1组样品,即实际采集了10组样品,监测人员将采集的10组样品逐一分成3个后交实验室分析,共分析出30组数据。
13.检测报告(九升(检)字[2023]第WT01050-6号);证明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据此出具了检测报告(九升(检)字[2023]第WT01050-6号),其中记载30组废气排放数据。
14.营业执照复印件;
15.身份证复印件;
16.授权委托书;
证据14—16证明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5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5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组织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3年9月13日,我队对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按要求进行停业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我队认为,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你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共性、修正因子(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充分考虑你积极配合调查、积极组织整改,以及已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依法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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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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