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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46号(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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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第20层1、3、5、6#,名义层第10层12-1#,第7层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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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朕(环)检字[2022]W6044-4、渝朕(环)检字[2022]W6044-6、渝朕(环)检字[2023]W0016-10、渝朕(环)检字[2023]W0049-3)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采样不规范等情况。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7月14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辜良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7月14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廷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7月14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邹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廷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王鑫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巧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8.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张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9.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崔洲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0.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李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1.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12.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析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3.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析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4.20237月14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邹勇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5.20237月19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朕尔医学研究院在职花名册》;

17.《行驶报表统计明细》;

18.《考勤记录》;

19.《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20.《检测采样方案》;

21.《环境检测报告存档》(渝朕(环)检字[2022]W6044-4、渝朕(环)检字[2022]W6044-6、渝朕(环)检字[2023]W0016-10、渝朕(环)检字[2023]W0049-3);

2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证据1-22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朕(环)检字[2022]W6044-4、渝朕(环)检字[2022]W6044-6、渝朕(环)检字[2023]W0016-10、渝朕(环)检字[2023]W0049-3)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采样不规范等情况。

23.《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0日向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3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39号),告知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8月14日,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3年8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公司在被检查后,发现确实存在管理疏漏,积极进行了整改,签订质量承诺书,对员工出勤、外出进行管控保证以后不发生类似情况本次系初犯,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朕(环)检字[2022]W6044-4、渝朕(环)检字[2022]W6044-6、渝朕(环)检字[2023]W0016-10、渝朕(环)检字[2023]W0049-3)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采样不规范等情况,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不属于免予处罚情况,依法应当实施处罚。根据20239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查情况,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签订执业承诺书,组织员工培训合理安排监测任务,安排质控人员不定期到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完善了工作机制,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个性因子行为类型裁量等级2、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2、修正因子改正情况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裁量等级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小写:116666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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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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