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45号(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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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天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6028318Q?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2幢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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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2月2日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开展委托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天航(监)【2023】第HJWT0045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08:35已经开始采样,门岗登记采样人员10:04才到达该公司,当日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共4人(余治富、李一宏、邓旭东、李洋)签字,实际仅1人(余治富)与另1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且采样时间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人员(余治富)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的行为。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余治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李洋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赵轶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设备科科长李苏洲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往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厂区大门保安王登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设备科科长李苏洲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天航(监)字〔2023〕第HJWT0045号);
8.《检测服务合同》;
9.《外来人员登记表》;
10.天航(监)字〔2023〕第HJWT0045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
1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1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证据1-12证明2023年2月2日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开展委托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天航(监)【2023】第HJWT0045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08:35已经开始采样,门岗登记采样人员10:04才到达该公司,当日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共4人(余治富、李一宏、邓旭东、李洋)签字,实际仅1人(余治富)与另1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且采样时间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人员(余治富)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的行为。
13.《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0日向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3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37号),告知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3年7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2月2日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开展委托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天航(监)【2023】第HJWT0045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08:35已经开始采样,门岗登记采样人员10:04才到达该公司,当日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共4人(余治富、李一宏、邓旭东、李洋)签字,实际仅1人(余治富)与另1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且采样时间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人员(余治富)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的行为,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2023年9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查情况,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善了管理制度,加强了人员培训,进行了现场复核,对采样人员采样过程进行了监督,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个性因子(行为类型裁量等级取2)、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取3)、修正因子(改正情况裁量等级取-1、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取0、主观过错程度裁量等级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天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整(小写:129166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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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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