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42号(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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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014996?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丰和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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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13日,你单位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的COD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检测人员将未隐去真实浓度值的质控样交给前来协助开展比对监测的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的运维人员后,即离开在线监测站房,全过程未参与比对监测实验。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独自做了12组比对监测实验,并且在实验过程参照质控样的浓度值不断调整修正值,造成比对监测数据失实。比对监测实验结束后,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人员将监测结果拍照发送给你单位检测人员。你单位检测人员在未实际开展检测活动的情况下,根据运维人员发送照片伪造水质COD在线仪器比对检测原始记录并签名。你单位据此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九升(检)字[2022]第BD12112-13C号),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任务通知单;
2.检测服务合同;
证据1—2证明2023年4月13日,你单位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的COD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检测点位示意图;
7.废(污)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8.水质COD在线仪器比对测试原始记录;
9.现场检测质控审核记录表;
证据3—9证明2023年4月13日,你单位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的COD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时,你单位检测人员在未实际开展检测活动的情况下,根据运维人员发送照片伪造水质COD在线仪器比对检测原始记录并签名。
10.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据此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九升(检)字[2022]第BD12112-13C号)。
11.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
14.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4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4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3年9月13日,我队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按要求进行停业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我队认为,你单位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行为类型、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情况,对你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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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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