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38号(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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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宏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8419194P?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2号楼203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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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发现你单位受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编制并在重庆市土壤与固废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申报的该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9月13日、9月21日、9月26日、9月27日、10月5日、10月9日6批次222个点位采集的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或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土壤样品运输、保存过程未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你公司编制的《重庆市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要求置于4摄氏度以下的低温环境中运输、保存,造成挥发损失,且记录的土壤采样时间与实际不符,记录的采样时间有的早于钻孔时间。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风险评估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14日对重庆亿道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暂荣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3月17日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二级调研员张新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20日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素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23日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师马齐悦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2023年3月28日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重庆)有限公司销售代表韩肖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4月3日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素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4月4日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素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8.2023年3月14日对重庆亿道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暂荣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3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视听资料》;
10.《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11.《重庆市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12.《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记录采样单位和钻孔单位时差表》;
13.《亿道特环保钻探采样照片》;
14.《环境测试委托单》;
15.《土壤采样记录单时间问题说明》;
16.《重庆市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初审意见》;
证据1-16证明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编制并在重庆市土壤与固废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申报的该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9月13日、9月21日、9月26日、9月27日、10月5日、10月9日6批次222个点位采集的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或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土壤样品运输、保存过程未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市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要求置于4摄氏度以下的低温环境中运输、保存,造成挥发损失,且记录的土壤采样时间与实际不符,记录的采样时间有的早于钻孔时间。
17.《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证据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第四条第六项、第十项中篡改监测数据行为。
18.《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咨询服务合同》;
19.《营业执照》;
证据18-19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21日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5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罚告〔2023〕49号),告知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8月22日,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书》,述称:一是开展现场工作期间受重庆多次疫情管控影响,内部现场质控不到位,导致样品保存不规范、现场记录存在笔误,主观上不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动机。二是为弥补错误,于2023年5月1日组建项目组二次进场重新开展采样、检测工作,样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运输、保存,项目成果已于8月8日通过专家评审。三是认真采取了改进措施,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加强外业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购置了显示保存问题的保温箱、蓝冰,开展全员技术培训。我院发现问题后迅速采取了整改措施,重新完成了报告评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不良影响,制定了全面、系统的改进措施,恳请从轻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3年3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发现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编制并在重庆市土壤与固废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申报的该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9月13日、9月21日、9月26日、9月27日、10月5日、10月9日6批次222个点位采集的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或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土壤样品运输、保存过程未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你公司编制的《重庆市大渡口区K2-2、K4-1-1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要求置于4摄氏度以下的低温环境中运输、保存,造成挥发损失,且记录的土壤采样时间与实际不符,记录的采样有的时间早于钻孔时间。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风险评估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技术导则和自行编制的风险评估报告要求保存样品,记录的土壤采样时间也与实际不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综合考虑一是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二是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确有疫情原因,对现场质控管理不到位,三是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整改,重新开展采样、检测工作,并完成了报告评审,四是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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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