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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35号(巫山县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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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巫山县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RWK171?

地址:巫山县龙门街道聚鹤街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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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的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项目一号弃土场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在项目施工场内露天堆存约800立方米碎石、砂土、弃土等易扬尘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采取任何覆盖、围挡、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构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凭:

1.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项目施工场内露天堆存易扬尘物料,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2.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巫峡镇白水村一号弃土场生态修复施工项目协议》《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白泉隧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负责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项目一号弃土场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3.关于董泽国的任职说明,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巫山县两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原有砂石料已转运,正在进行场地清理,为后续覆绿作准备,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2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1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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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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