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33号(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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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65955882?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一路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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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8日,在你单位负责的章家湾棚户区平桂路(高唐组团至高铁站快速道)工程项目片石回收加工利用场内,你单位露天堆存约500立方米碎石、砂土、弃土等易扬尘物料,物料堆存处未采取任何覆盖、围挡、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上述行为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控尘措施,露天贮存易扬尘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施工许可证;
4.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我队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章家湾棚户区平桂路(高唐组团至高铁站快速道)工程项目片石回收加工利用场内,你单位露天堆存约500立方米碎石、砂土、弃土等易扬尘物料,物料堆存处未采取任何覆盖、围挡、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证据5-8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4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露天堆存约500立方米碎石、砂土、弃土等易扬尘物料,物料堆存处未采取任何覆盖、围挡、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共性、修正因子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请你单位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共性、修正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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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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