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32号(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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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7JWW93?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綦登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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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綦登路56号的运营成品油仓储项目进行检测,发现该项目油气回收装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为69.8g/m3,超过《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规定的排放限值25g/m3;二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为747.9μmol/mol,不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规定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要求。上述行为构成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4.《重庆市移送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
证据1-4证明我队于2023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綦登路56号的运营成品油仓储项目进行检测。
5.检验报告(NO:2023071005125);
6.《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证据5-6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为69.8g/m3,超过《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规定的排放限值25g/m3;二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为747.9μmol/mol,不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规定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要求。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身份证复印件;
10.任职通知;
11.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7-11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4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罚改〔2023〕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违法行为共性、修正因子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希望你单位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违法行为共性、修正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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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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