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

图片
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31号(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31号

?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726261?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9号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专家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为“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实际建设“水喷淋+UV光催化”,验收监测报告表记录的废气处理设施与实际不符,存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的情形。构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6月16日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员工钟吉斌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6月20日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员工钟吉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6月21日对重庆天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员刘乐乐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6月21日对重庆天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员刘乐乐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6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5证明2023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专家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为“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实际建设“水喷淋+UV光催化”,验收监测报告表记录的废气处理设施与实际不符

6.《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南岸2019019);

证明6-7证明环评批准书要求印刷车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由低于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8.《环保咨询工作合同》;

9.《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10.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8-10证明验收监测报告中记录印刷A车间、印刷B车间所有印刷废气集中收集,经一套“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屋顶排放,与实际建设“水喷淋+UV光催化”不相符,也与环评批准书要求不相符。

11.《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

12.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二次现场核查专家意见》

证据11-12证明经专家核查,认为验收监测报告表描述的废气治理实施与实际不符,涉嫌存在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的情形。

13.《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20日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3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30号),告知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24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3年8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视听资料中只有现场设施情况,没有亮证视频,全过程记录视频,依据国务院三项制度要求,执法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2020年9月17日我公司与古溪环境科技公司签订了13万元的环保工程合同,投资30余万购买了廊坊市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气净化装置设备,设备铭牌上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工作人员就认为具有相应功能。2022年12月华林天美公司与天天环保公司签订了26000元的竣工验收合同,2023年1月17日索奥公司验收监测结果是达标的,天天环保公司2023年1月19日出具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也委托专家进行了评审,我公司也向天天环保公司提供了相关环评、批复等相关依据没有故意隐瞒2022年2次委托恒鼎监测公司我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均是达标的。是我公司今年7月按要求更换了活性炭吸附装置,花费17000元,原设备花费10余万元,花费远小于原来的投入,没有弄虚作假的故意是我公司使用的油墨等原料都是环保材料,公司是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的。是公司现有员工60余人,其中残疾人35人,从保证就业,维持稳定的角度,请求免于处罚。是我公司获得了很多荣誉,担负社会责任,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工作的认可。是中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公司没有主观过错,没有弄虚作假的故意和目的,请求免于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3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专家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2023年1月《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为“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实际建设“水喷淋+UV光催化”,验收监测报告表记录的废气处理设施与实际不符,存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的情形,构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118号)规定“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均有两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字确认,执法程序合法。根据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提供工业废气净化装置铭牌,可以看到铭牌印有9种装置名称,UV光催化净化装置前有明显标识理应认为装置只UV光催化净化功能,而不是存在9种装置功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主体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承担起主体责任,重庆天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委托帮助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不能代替主体责任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虽向重庆天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未尽到查验责任,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记载废气处理设施与实际不符,与环评批复要求也不符。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获得了相关荣誉,但也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根据20238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复查情况印刷车间未生产,水喷淋设施已拆除,正在改为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处理设施,基本完成了整改,听证会上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2次监测报告废气均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较小。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属报告书裁量因子3、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因子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1、罚款10万元以下裁量因子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0主观过错为过失裁量因子-2)予以裁量。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规定,在裁量处罚金额360000元的基础上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