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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30号(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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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24088776?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栖霞路8号8幢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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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工厂一厂区)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承揽了该公司污染源监测项目,执法人员扫描你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恒(检)字[2020]第12085-23-WT)的二维码发现,现场采样照片中你单位未使用甲苯二甲苯采样设备进行采样,但出具的监测报告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表10有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实测浓度数据,且该报告原始记录中,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实测相关数据为手写,并未附采样器现场打印单,执法人员通知你公司将甲苯二甲苯两台采样器(双路烟气采样器,型号:ZR-3710,编号:371016092536、371018057914)送至现场,发现使用的两台采样器无原始记录存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十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规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款“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规定,你单位没有相应原始数据而出具监测报告,已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8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渝恒(检)字[2020]第12085-23-WT)及原始记录。证明你单位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工厂一厂区)进行污染源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实测相关数据为手写,未附采样器现场打印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保存原始数据。

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合同编号:R06 20129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221205022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4.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针对本次行为进行了停业整改,整改措施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处罚、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全公司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并购买新的现场采样设备等,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0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4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3年8月13日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公司对本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整改,一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二是修订《记录管理程序》,增加对仪器设备电子数据存档的详细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三是修订《采(抽)样控制程序》,明确要求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新增进出企业时间照片及采样全过程详细影像资料;四是组织全公司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及新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学习;五是贷款置换了一批最新的采样检测设备,更新了所有现场采样仪器并配备所有附属设备,保证采样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综上,望考虑公司为初犯并积极改正,予以从轻处罚,并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43号)中“停业整顿”的相关处罚。你单位同时还提交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整改报告》,报告为整改相关佐证资料,包含2023年7月21日与青岛众瑞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仪器销售合同》、人员培训记录及对采样人员的处罚通报等。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单位没有相应原始数据而出具监测报告,已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按要求进行了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处罚、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全公司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并购买新的现场采样设备等,陈述整改情况属实,我队确认你单位已完成“停业整顿”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12.375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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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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