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29号(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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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承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094260769?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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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建设的丁家坪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丁家坪码头于2019年10月开始建设,2020年10月建成投用,码头位于重庆长江三峡巫山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环境保护设施也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9日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员工杨永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7月6日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员工杨永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19日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员工杨永东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装卸作业单》;
6.《收据》;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8.《重庆长江三峡巫山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图例》;
9.《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图例》;
10.《关于丁家坪码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情况说明》;
证据1-10证明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建设的丁家坪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丁家坪码头于2019年10月开始建设,2020年10月建成投用,码头位于重庆长江三峡巫山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环境保护设施也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11.《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20日向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3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34号),告知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31日,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3年8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被调查人杨永东不属本公司员工,陈述事实不清楚。二是我公司原红石梁码头办理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因处于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2018年县政府要求搬迁到现丁家坪码头位置,并先后要求县交建集团、县水务集团与我公司合作建设,目前建设主体没有明确。三是7月12日,县交通执法支队要求停止作业,已停止。四是采购了除尘喷雾器,安装了消防喷淋,建设了沉砂池,基本落实了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较小。丁家坪码头是根据县领导口头要求,保护饮用水源地进行了搬迁,经营过程中落实了环保措施,恳请免予处罚,如果确实要处罚,恳请从轻处罚,并能缓交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建设的丁家坪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丁家坪码头于2019年10月开始建设,2020年10月建成投用,码头位于重庆长江三峡巫山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环境保护设施也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永东提供有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委托其配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理丁家坪码头的相关事宜。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建设的丁家坪码头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环境保护设施也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事实清楚,与其原红石梁码头分属不同地段建设的不同码头,应分别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根据2023年8月18日重庆市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基本完成整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一是初次违法,二是搬迁到现丁家坪码头位置是因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需要,三是环保手续未办理存在受县政府对业主单位更替的一定影响,四是主动建设了除尘喷雾器、喷淋、沉砂池等环保设施,对废气、废水进行了一定的治理,五是违法行为发生了积极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巫山县红石梁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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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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