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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28号(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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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花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57098072?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浸河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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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砂石加工区废水收集池抽水泵损坏,有浑浊废水溢流口直接进入外环境。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03*104?mg/L12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146.1倍、0.2倍。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5月19日对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刘长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5月19日对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刘长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5月19日对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璧山2022〕081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7.《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2023]第SZD2号);

证据1-7证据按照要求,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废水经收集经厂区三级沉淀处理回用生产,不外排2023年5月19日现场检查时,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砂石加工区废水收集池抽水泵损坏,有浑浊废水溢流口直接进入外环境。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03*104?mg/L12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146.1倍、0.2倍。

8.《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7日向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2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23号),告知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7月24日,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申请》,述称:一是收到处罚告知书后非常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整改小组,落实了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方案,并立即组织进行了整改目前已完成砂石加工区废水的收集,增设输送管道,加大泵的功率,确保生产场地废水不外排,同时处理溢流口外部残留。二是拟在西南侧新建1200立方米箱式污水收集池,以保证污水不外排三是单位员工大都是农民工,对环保要求学习掌握不够,工作疏忽。恳请帮助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恳请减免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3年5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砂石加工区废水收集池抽水泵损坏,有浑浊废水溢流口直接进入外环境。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03*104?mg/L12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146.1倍、0.2倍,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3年8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废水收集池溢流口已封堵,未见废水外排,完成了整改,并设计在厂区西南方修建箱式污水收集池,计划9月底完成建设。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是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三是超标因子主要为泥沙悬浮物,环境危害较小,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我队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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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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