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25号(张世禄)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25号
?
被处罚个人:张世禄
身份证号:5123**********3175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石口子村*组*号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以每桶120元的价格交由张世禄非法收集、贮存,经对张世禄调查发现其无许可证私自从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集废矿物油42吨,隐瞒废矿物油来源,以每吨200元的价格交回其工作的重庆共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贮存,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9日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李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5月30日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李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30日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料配送工彭贵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5月31日对张世禄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6月7日对重庆共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6月7日对张世禄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6月21日对张世禄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8.2023年6月27日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李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9.2023年5月29日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李辉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3年5月31日对张世禄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2023年4月22日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油回收利用库房非法转移《视听资料》;
12.《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油利用记录》;
13.《危险废物台账统计表(2021-2023)》;
14.《送货单》8张;
15.《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城进园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1-15证明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废矿物油是危险废物,将废矿物油以每桶120元的价格交由张世禄非法收集、贮存,经对张世禄调查发现其无许可证私自从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集废矿物油42吨,隐瞒废矿物油来源,以每吨200元的价格交回其工作的重庆共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贮存。
16.张世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张世禄个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15日向张世禄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3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32号),告知张世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18日,你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述称:一是受疫情影响,无任何经济来源,加之妻子2020年被确诊肺癌,抵押住房支付医疗费用,所以实施了非法收购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二是收购的废矿物油没有随意倾倒,没有造成污染;三是妻子确诊肺癌后,抵押住房60万,借款20余万用作治疗,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四是这次违法收购废矿物油系初犯,被查处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在以后吸取教训,彻底改造错误行为,请求充分考虑本人的特殊情况,减轻处罚。并提供了垫江县永安镇石口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相关检查、住院记录。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3年5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以每桶120元的价格交由张世禄非法收集、贮存,经对张世禄调查发现其无许可证私自从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集废矿物油42吨,隐瞒废矿物油来源,以每吨200元的价格交回其工作的重庆共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贮存,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张世禄本次系初犯,非法获利较少,仅5072元,其妻子患病治疗费用较高,加之其非法收集的废矿物油没有随意倾倒的实际情况,且没有从重情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