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20号(重庆市隆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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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隆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3BLX33?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龙川村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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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负责处理大观中医药产业园的工业废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但园区企业污水仍可进入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经对外排水采样检测,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的浓度分别为47mg/L、0.16mg/L、4.27mg/L。该行为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对饶均华、黄云鹏、熊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但园区企业污水仍可进入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你单位污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
4.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环评资料;
证据4—5证明你单位收集废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
6.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WZD8号);证明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的浓度分别为47mg/L、0.16mg/L、4.27mg/L。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痕、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6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9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减轻行政罚款金额的申请,述称:由于中医药产业园招商引资不足,以致入园企业建成仅七八家,疫情之后园区内企业大部分没进入生产状态,基本没有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进水主要是山泉水、河水、雨水,经过化验分析,进水水质就已经达标。检查后我公司全面检查设施并保证正常开启,同时加强管理培训,避免再发生此类事件。恳请免于或减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有园区企业污水进入的情况下,未开启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的浓度分别为47mg/L、0.16mg/L、4.27mg/L,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外排废水未超标,经复查已正常运行治污设施,且系初犯,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痕、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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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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