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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18号(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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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4653G?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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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26日2时56分,接群众投诉,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承建的江北区南桥智汇港信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杨家河沟污水治理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于5月26日凌晨3点24分仍在使用炮机对隧道进行开挖作业,你单位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案件编号:202305260023)。证明2023年5月26日凌晨2点56分,你单位施工排放噪扰民。

2.2023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5月26日凌晨3点24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105202207260302)、《江北区南桥智汇港信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杨家河沟污水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江北区南桥智汇港信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杨家河沟污水治理项目部及组成人员的任命书》(华鸿建司发﹝2022﹞006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630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20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7月4日提交《江北区南桥智汇港信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杨家河沟污水治理项目夜间施工行政处罚的申辩书》,诉称:江北区南桥智汇港信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杨家河沟污水治理项目是江北区的中央环保督察项目,项目需在年内完成杨家河沟中段的雨污水分流工作,项目隧道在轨道环线上6米,松石大道下7米。执法人员现场查处违规操作位置位于洞口100米,该作业点处于轨道环线正上方及松石大道正下方,迫于安全需要,洞身开挖需连续作业至初期支护完成,否则易造成洞内塌方,危害松石大道和轨道环线运输安全。你单位同时提供了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北区南桥智汇港信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杨家河沟污水治理项目”夜间施工的情况说明函》,说明该项目隧道开挖,初期支护需进行24小时连续施工作业,以便降低隧道开挖施工队自身安全和对周边公共交通安全的风险。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2023年5月23日至6月14日为我市高中考期间,你单位2023年5月26日凌晨施工行为非抢险、抢修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你单位知晓在未得夜间施工证明情况下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未提前向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并申请办理5月25日22时至5月26日凌晨6时的夜间施工证明手续,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6月30日出具的《关于江北区南桥智汇港信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杨家河沟污水治理项目”夜间施工的情况说明函》不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前说明,故不能作为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高中考期间,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5.5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伍千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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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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