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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17号(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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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

经营者:李俊伟 ,身份证号:5102**********8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JE6A5L?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西部鞋都原石堡一社、华龙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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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210号)显示你公司硫化机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0*102mg/m3,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 mg/m314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5月22日对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经营者李俊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5月22日对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经营者李俊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210号)

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证据1-5证明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210号)显示你公司硫化机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0*102mg/m3,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 mg/m314倍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李俊伟经营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6月18向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1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17号),告知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7月19日,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申辩陈述书》,述称:一是收到处罚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我厂立即进行活性炭更换等整改二是经历疫情,举步维艰,现工人只有七八人年利润10万作为个体户,能经受疫情活过来真的很难,处罚金额太高会造成我厂倒闭,无法还贷和支付社保等;三是我厂在接受检查以来,一直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恳请从营商环境出发,从企业实际困难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210号)显示你公司硫化机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0*102mg/m3,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 mg/m314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3年6月29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检查时未生产,企业5月24日更换了活性炭,建立了废气设施运行台账完成了整改。企业陈述的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接受检查以来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情况基本属实,根据企业提交7月11日监测报告,监测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均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首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整改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队决定对璧山区五龙俊达橡塑制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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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