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15号(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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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众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F7L4B?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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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的型号为LJ150ZH-3、LJ150ZH-11利舰牌燃油正三轮摩托车,抽样送至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经检验报告(编号:ME23WT1M40111、ME23TM40101)检测结果显示,送检车辆均不满足《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型号为LJ150ZH-3样车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23501.3mg/km、2583.1mg/km、873.1mg/km,超过排放标准10.75倍、3.7倍、2.5倍,型号为LJ150ZH-11样车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19819.9mg/km、2488.6mg/km、1166.8mg/km,超过排放标准8.9倍、3.5倍、3.7倍。你单位所涉超标车辆货值76640元,因暂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视听资料;
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车辆进行送检。
车辆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生产的型号为LJ150ZH-3、LJ150ZH-11利舰牌燃油正三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超标。
车辆清单及单价证明;证明你单位所涉超标车辆货值76640元。
工商营业执照;
身份证及任职说明;
委托函;
证据6-8证明你单位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1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生产的机动车经检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现场检查后,你单位于2023年4月30日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检验合格的报告。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受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目前已完成整改等情况,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等,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76640元(大写:柒万陆仟陆佰肆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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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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