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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13号(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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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3320983?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一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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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5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3月在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一街11号投资约18000元建设了一套泡沫颗粒生产线,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524对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维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524对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维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524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来料微信转账部分明细截图》

5.《挤塑板销售单》

证据1-5证明20235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3月在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一街11号建设了一套泡沫颗粒生产线

6.《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难燃性挤塑聚苯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7134号)

8.《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永)环验〔2018042号)

证据6-8证明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办理的难燃性挤塑聚苯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不含建设一套泡沫颗粒生产线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一套泡沫颗粒生产线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

10.《关于新增EPS废泡沫造粒设备的情况说明》,证明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一套泡沫颗粒生产线总投资额18000

11.《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队于2023610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18)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18),告知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35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3月在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一街11号投资约18000元建设了一套泡沫颗粒生产线,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7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停止生产,与环评公司签订了咨询合同,正在编制环评报告。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调试阶段,报告表项目,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过失造成违法行为) 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鹏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80001.85%的罚款,罚款333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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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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