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2号(邬玲玲)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2号
?
被处罚个人:邬玲玲
身份证号:5002**********6106
单位: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丰胜村*组*号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1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23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6日、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20日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7.2.1每7天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现场维护;……7.3.1每月的现场维护应包括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或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7.5运行人员在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故障排查与检查维护时,应作好记录;……8.2.2.1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不满足规定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等要求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维护,也未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而直接填写了2022年5月23日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标样核查及效准结果记录表》、2022年7月15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2022年8月6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2022年9月24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2022年10月20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并在上述表格中伪造标样核查或校准数据。该公司作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该行为属于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你作为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在线监测设备日志照片;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证据1-2证明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23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6日、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20日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维护,也未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事实。
2022年5月23日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标样核查及效准结果记录表》;
2022年7月15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
2022年8月6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
2022年9月24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
2022年10月20日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
2022年11月2日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11月3日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11月3日对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白斌斌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据3-11证明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维护,也未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而直接填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标样核查及效准结果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并在表格中伪造标样核查或校准数据的事实。
《重庆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是重点排污单位,其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依法纳入监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合同》,证明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单位。
《武汉华瑞勤程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设备补充说明》,证明按规定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维护后在线设备的自动记录和显示情况。
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白斌斌身份证复印件;
邬玲玲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1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邬玲玲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队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但其未按要求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维护,也未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伪造标样核查或校准数据,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作为重庆巨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组织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并综合考虑事发期间疫情影响及你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小的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5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