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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83号(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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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487585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静怡苑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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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丰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四社建设分厂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建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的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于2009年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6日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现场负责人周国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6日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现场负责人周国祥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26日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4.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承包合同;

5.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投资额情况汇报表;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1-6证明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四社建设分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于2009年投入生产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建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的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1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6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55告知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626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2年7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你单位有污染防治设施,如雨水喷淋池;二是由于疫情,今年都没有正式生产,只请了一个临时工看守场地,偶尔打几根管子。三是近几年因为疫情分厂没有收入,整个公司只能维持工人工资,非常艰难。四是目前已经停产。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四社建设分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于2009年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2022年7月19日复查时,你单位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改,建设了简易喷淋防尘设施,且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55号)后停产,并未擅自恢复生产,同时考虑到你单位为初次违法、经济困难等情况,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法定最低幅度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2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逾期不改正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20万元以下的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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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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