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82号(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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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
经营者:瞿仁伟,身份证号:5123**********25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MERY5P?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蒿枝坝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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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新建了塑料包装袋生产线,陆续建设了13台吹膜设备、19台制袋设备、6台印刷设备,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塑料制品业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应当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但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于2019年3月投入生产,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环境保护备案报告;
5.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环境保护备案的函;
6.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涪陵区伟业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评形式核查情况的说明;
7.入库单;
8.电费发票;
9.情况说明;
证据1-9证明我队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新建了塑料包装袋生产线,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应当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但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于2019年3月投入生产。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1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9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8月1日、8月9日先后向我队提交了《情况说明》《关于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整改报告》等材料,述称:我厂因租用厂房土地性质无法环评,目前正在积极落实整改,已于7月底关停生产,并寻找新厂房,力争年底搬迁完毕。
我队认为: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良好,经复查已全面停产,按照“六稳”“六保”要求,为服务经济发展,我队决定对你单位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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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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