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81号(大渡口区跳磴镇森林木家具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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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大渡口区跳磴镇森林木家具厂?
经营者:熊兴建,身份证号:5105**********28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XR81P69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双河村6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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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有家具生产项目,其中喷漆废气建有活性炭吸附塔等污染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废气进入活性炭吸附设施前的管道处有一个正方形的排口。经查阅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生产记录,你单位在2022年4月3日至现场检查当天的期间内,在活性炭吸附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喷漆工序的生产,期间喷漆废气在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上述排口处外排。上述行为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2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有家具生产项目,其中喷漆废气建有活性炭吸附塔等污染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废气进入活性炭吸附设施前的管道处有一个正方形的排口。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5.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6.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
证据4—6证明按照要求你单位喷漆废气应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
7.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8.漆货物成品交验单;
证据7—8证明你单位在2022年4月3日至现场检查当天的期间内,在活性炭吸附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喷漆工序的生产,期间喷漆废气在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上述排口处外排。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熊兴建,经营字号为大渡口区跳磴镇森林木家具厂,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8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向我队申请听证,我队于2022年8月4日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我厂2011年建立,主营火锅店餐桌椅的生产、销售,建厂以来一直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已取得各类环保手续;二是2021年我厂打算对环保设备升级,但是因当时拆迁时间不确定,怕设备换了增加拆迁费用,因此耽误了环保设备的升级;三是4月20日检查当时,我们生意不好,喷漆房没喷漆,但是确有排口,处部分生产状态;四是从检查后我厂就一直停产,投入了20万左右对环保设施升级,并已达到排放要求;五是建厂以来我厂解决了许多劳动就业岗位,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但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很多员工都是临时工状态,盼望经济好起来。希望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另你单位述称年销售收入约30万元。你单位还提交了有关整改说明、设备更换前后照片、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等材料。
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且系初次违法,目前已完成整改,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支持、服务经济发展,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法定最低幅度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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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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