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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78号(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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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

负责人:代焕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468262?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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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7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现场检查;重庆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892号汽油加油机气液比值为0.76,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1号储油罐液位仪操作井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泄露浓度值为3926.1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022722日对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729日对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站长吴红兵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

证据1-3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现场检查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进行检验的事实。

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5.检验报告;

证据4-5证明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892号汽油加油机、1号储油罐液位仪操作井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泄露浓度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98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96号)告知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油气回收系统整改报告》,述称: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改正,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更换有关配件,委托重庆计检院调节整改加油枪,并委托2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722日经检测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892号汽油加油机、1号储油罐液位仪操作井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泄露浓度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重庆民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陡溪加油加气站及时整改,已做到达标排放并经复查属实,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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