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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74号(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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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银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L4UX4T?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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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5月6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向我队书面移交了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线索。2022年5月19日,我队对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豫J93129、(蓝)渝G0M172、(蓝)渝G96388、(蓝)渝GV6252、(蓝)渝GW1168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的“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的要求,在能采用简易工况法中的稳态工况法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为双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9日对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银飞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5月19日对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生产副站长邹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5月19日对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对(蓝)豫J93129、(蓝)渝G0M172、(蓝)渝G96388、(蓝)渝GV6252、(蓝)渝GW1168车辆开展检测时的视频资料;

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

6.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续表;

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1-7证明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豫J93129、(蓝)渝G0M172、(蓝)渝G96388、(蓝)渝GV6252、(蓝)渝GW1168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擅自变更检验方法,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8.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公示;

9.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11.营业执照;

证据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13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8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2022〕7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豫J93129、(蓝)渝G0M172、(蓝)渝G96388、(蓝)渝GV6252、(蓝)渝GW1168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擅自变更检验方法,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已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2022年8月12日复查你单位已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并处壹拾万元罚款,合计壹拾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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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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