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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70号 (唐群)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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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唐群

性别:女

民族:汉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高山湾34

公民身份号码:50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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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4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丰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四社建设分厂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建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的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按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但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于2009年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噪声排放,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426日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现场负责人周国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426日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现场负责人周国祥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2426日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4.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承包合同;

5.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投资额情况汇报表;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1-6证明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四社建设分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于2009年投入生产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建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的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唐群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唐群为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队于202283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94号)告知唐群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四社建设分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于2009年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2022719日复查时,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改,建设了简易喷淋防尘设施,且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55号)后停产,并未擅自恢复生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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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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