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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66号(彭水贤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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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彭水贤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贤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6G0K3F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麻油社区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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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彭)环准﹝2015﹞36号),你单位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存放于危废室,按危险联单管理,定期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厂区内暂存方式、暂存地及储存容器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建设有危废暂存间,贮存有废机油,但你单位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与废包装纸板和旧零件混堆在二楼的厂房内,未分类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4月28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在危废暂存间,与废包装纸板和旧零件混堆在二楼的厂房内。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彭)环准﹝2015﹞36号)。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存放于危废室,危险废物厂区内暂存方式、暂存地及储存容器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5.委托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彭水贤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6.2022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新修建危废暂存间4间,已满足危险废物分类存放的条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5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3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2022年4月28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实,一是机油桶和油漆桶未混堆,只有矿泉水瓶和纸板存放在二楼存储间。二是检查单位管理人员池贤武未在现场,对调查询问以及现场检查情况不知情,询问笔录及检查笔录确认签字人梁彬是单位维修人员并不属于管理人员。望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一是从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出,你单位二楼存在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包装纸板和旧零件混堆的情况;二是对梁彬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他自述是厂长并熟悉公司情况,且你单位2022年4月28日出具的委托书也证明是委托厂长梁彬配合调查工作。综上,《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所述情况不属实,故不采纳你单位意见。你单位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彭)环准﹝2015﹞36号)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建成4间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已改正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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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