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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65号(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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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太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136047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

幢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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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你单位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摩托车油箱及汽车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该项目涂装车间产生废气的主要场所是喷漆室和烘干室,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漆雾、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等有机废气,《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1﹞250号)要求涂装废气设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措施并规整项目排气筒高度至15m,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废气处理设施内未放置活性炭,喷漆废气未按要求处理后外排。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4月26日《视听资料》;

4.《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摩托车油箱及汽车零部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1﹞250号);

6.《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6﹞018号);

7.《2022年4月油箱事业部生产报表》;

证据1-7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6203136047Q001W);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授权委托书》;

1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1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林盛工贸有限公司。

12.2022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已更换活性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6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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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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