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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63号(重庆市巴南区东泉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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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东泉加油站

投资人:赵明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344526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锡滩村杨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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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5月17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市巴南区东泉加油站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验,发现该加油站2号机油气回收系统通入氮气流量1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为106Pa;通入氮气流量2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为331Pa;通入氮气流量3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为592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1条“通入氮气流量1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应小于最大压力限值40Pa;通入氮气流量2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应小于最大压力限值90Pa;通入氮气流量3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应小于最大压力限值155Pa”的规定的要求,油气回收系统经检验,液阻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你单位涉嫌油气回收装置工作不正常的违法线索并依法移送。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3.证明我队对你单位92号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承认该情况属实。

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5.《检验报告》;

证据4.5.证明你单位2号机油气回收系统通入氮气流量1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为106Pa;通入氮气流量2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为331Pa;通入氮气流量3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为592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1条“通入氮气流量1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应小于最大压力限值40Pa;通入氮气流量2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应小于最大压力限值90Pa;通入氮气流量38L/min时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应小于最大压力限值155Pa”的规定的要求。

6.《重庆市防控PM2.5和臭氧污染告知书》;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已发文要求你单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

7.《东泉加油站油气回收整改内容》;证明你单位92号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原因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8.《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8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市巴南区东泉加油站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液阻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要求,已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已整改完毕并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再次检测,油气回收系统液阻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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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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