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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58号(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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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祚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20462300A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三期标准厂房D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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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窑尾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窑尾废气排口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1320462300A001V)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2.7倍。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2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4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对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窑尾废气排口所排废气采样监测,并于2022年4月21日将监测报告结果告知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2〕第WZD2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91500241320462300A001V)《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秀)环准〔2015〕093号)《重庆市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秀)环验〔2019〕025号)《秀山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页岩烧结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窑尾废气排口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1320462300A001V)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2.7倍。

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中质环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中质环(检)字〔2022〕第W220357号)、《情况说明》(2022年7月13日)。证明6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并于7月10日对你单位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5月3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3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31号),告知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22年4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对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秀山县岩鹰嘴建材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排口所排废气采样监测,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2〕第WZD2号)显示,你单位窑尾废气排口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1320462300A001V)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2.7倍。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7月12日重庆中质环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噪声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中质环(检)字[2022]第W220357号)显示,你单位窑尾废气排口所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4.8mg/m3,已达标,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拾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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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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