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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57号(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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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XRLB56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仅作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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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在未获得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情况下于2021年5月擅自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火高坡组1号开始建设,同年9月调试完成,开始部分投产。构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于2021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同年9月开始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威科技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2021年4月)。证明你单位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设备购入发票、《情况说明》(2022年4月27日)。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投资额为三百万零两千元(3002000元)。

《延锋重庆新工厂汽车饰件系统IMES平台交货对账单》。证明你单位完成建设,投入生产的事实。

5.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违法主体是重庆品威科技有限公司。

6.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未在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4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7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2年6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你单位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理由是1.单位选址地歇马片区属于同兴工业园区范围。2.单位一直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无论是办理“入园协议”还是其他“投资备案证”等,一直被告知等一等,理由是区域划分不明确,只能暂缓报批,直到2021年8月,得到明确答复,不属于同兴工业园,至今所处区域规划依然不明确。3.2021年8月被告知不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后,你单位开始着手搬迁事宜,但因为区域行业分布规划、交通、供能等原因,至今未找到合适场地,又因前期购买设备和租用投资过大,导致不得不进行生产维持生存。二是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程度轻微并积极改正。1.入驻园区就积极安装废气设备,也未收到过投诉,环境污染轻微,未造成生态破坏。2.公司地址涉及拆迁,虽未确定时间,但是积极办理环评手续,也在尽快落实搬迁相关事项。三是企业目前经营困难。综上希望可以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要求,你单位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为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听证所述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在积极落实搬迁。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万零肆拾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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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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