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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56号(四川衡兴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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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衡兴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鸿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9338XC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9层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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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对四川衡兴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项目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17号)中“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周边市政污水管网”及《重庆轨道交通5A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若施工期无法纳管,则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用吸粪车统一运至污水处理厂”的要求管理、处置生活废水,该项目生活污水收集管道破裂,生活污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收集生活污水的化粪池未及时清掏,污水溢流至外环境。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化粪池溢流污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4mg/L、氨氮浓度为64.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浓度1.24倍、3.31倍,构成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该项目生活污水收集管道破裂,生活污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收集生活污水的化粪池未及时清掏,污水溢流至外环境的事实。

4.监测报告;证明该化粪池溢流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4mg/L、氨氮浓度为64.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浓度1.24倍、3.31倍的事实。

5.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五标项目李家沱长江复线桥P2主塔塔柱及P1辅墩工程合同文件;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17号)《重庆轨道交通5A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5-6证明该公司未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17号)中“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周边市政污水管网”及《重庆轨道交通5A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若施工期无法纳管,则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用吸粪车统一运至污水处理厂”的要求管理、处置生活废水。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四川衡兴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73号)告知四川衡兴劳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未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17号)中“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周边市政污水管网”及《重庆轨道交通5A线(富华路-跳蹬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若施工期无法纳管,则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用吸粪车统一运至污水处理厂”的要求管理、处置生活废水,该项目生活污水收集管道破裂,生活污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收集生活污水的化粪池未及时清掏,污水溢流至外环境。该化粪池溢流污水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浓度,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复查时你单位对破裂的生活污水收集管道进行更换,对化粪池进行了整改,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到化粪池,并在化粪池上建造雨棚,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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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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