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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55号(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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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世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L6E72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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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长城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城酒店后厨有灶台正在使用,但油烟净化器未运行,餐饮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5日对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城酒店)物业部主管王小平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6日对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城酒店)经理夏小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6月6日对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城酒店)物业部主管王小平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城酒店)用餐人数统计表》;

6.《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

证据1-6证明2022年4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长城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城酒店后厨有灶台正在使用,但油烟净化器未运行,餐饮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7. 《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9日向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7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67号),告知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7月6日,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减免处罚的申请函》,述称:一是军改前长城酒店为军产项目,油烟净化设施是军方投资建设,没有备维修配件,公司巡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出现故障后,及时通过军方联系生产厂家购买配件;二是4月25日检查后,4月29日酒店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实行闭环管理,5月6日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了整改和修复,并将整改情况报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三是公司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作出深刻检讨和反思,并总结经验加强巡视检查管理,做好常用维修备件的备货管理并及时维修;四是近几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对酒店行业冲击巨大,期间也多次配合属地政府积极完成隔离酒店的管控政策,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极为困难举步维艰,恳请减免本次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2年4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长城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城酒店后厨有灶台正在使用,但油烟净化器未运行,餐饮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长城酒店七楼厨房排烟净化设备改造合同》、《排油烟管道及相关设备清洗服务合同》,长城酒店对油烟净化器开展了日常维修保养;根据2022年6月6日现场情况,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长城酒店已于5月6日对油烟净化器重新更换新的管道设施,将原来的三套合并为一套设施,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圣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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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