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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54号(重庆香纳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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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香纳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壮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88PX8X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8号宁辉创业园1幢1-3号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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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有调味品生产加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清洗-粉碎-配料-炒制-灌装-冷却-包装-成品,属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第23项“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中的“其他”项,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开展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有污染治理设施,其中原料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过滤后排入园区,炒制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管道收集进入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但你单位未对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7年7月投入生产至今,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4.厂房租赁合同;

5.有关生产记录、生产订单;

6.食品生产许可证;

7.技术咨询合同服务书;

8.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

证据1-8证明我队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有调味品生产加工项目,并建有废水沉淀池、油烟净化器等污染治理设施,但你单位未对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7年7月投入生产至今。

9.营业执照;

10.居民身份证;

11.证明;

证据9-11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建设的调味品生产加工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开展竣工验收。你单位在未报批环评文件、未开展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投产至今,分别构成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分别予以处罚。因未批先建行为已超过两年追溯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队依法对你单位未验先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鉴于你单位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告表项目(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为服务经济发展,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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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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