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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51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渝石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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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渝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GFAK3K

地址:石柱县下路街道银河村银子洞路2号2幢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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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经营场地内露天堆放有长江沙约1000吨,石粉、米石、机制砂共约200吨,碎石约100余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或设置严密围挡防尘控尘,构成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光辉渣场空坝租赁合同;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经营场地内露天堆放有长江沙约1000吨,石粉、米石、机制砂共约200吨,碎石约100余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或设置严密围挡防尘控尘。

5.营业执照;

6.负责人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

7.任职证明;

证据5-7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5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租赁场地堆存砂石、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依法应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配备喷淋设施、硬化地面等扬尘防控措施。你单位未依法采取上述扬尘防控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系初犯,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微,且考虑到疫情影响,为服务经济发展,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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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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