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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49号(济源柿槟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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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济源柿槟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有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301510398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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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运营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0标项目配套的2号拌合站进行检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综合采取依托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收集后农用、吸粪车收集后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排入乌江,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外排的生活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倍和0.6倍。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26日《现场视听资料》;

4.2022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排入乌江。

5.《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

证据5-6证明你单位生活污水应综合采取依托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收集后农用、吸粪车收集后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7.《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厦美【2022】第WT184-G号)。证明你单位2022年4月26日外排的生活污水超标排放。

8.《中标通知书》(编号:TOSG201901600-11);

9.《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0标项目经理部劳务协议》;

10.授权委托书;

1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1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济源柿槟劳务有限公司。

12.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生活污水经管道进入化粪池,消除了生活污水溢流至外环境的隐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7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按环评要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废水,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生活废水的,按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规定,予以从轻裁量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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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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