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46号(重庆圣蕾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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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圣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9ULL5R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沿河村3组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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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食品(豆干、苕皮)生产,于2020年11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打浆和卤制废水产生,生物质燃料燃烧有废气产生。废气建设有水膜除尘设施,废水经过滤沉淀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4月25日《视听资料》;
4.2022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5.《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1-5证明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6.《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8.《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9.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9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圣蕾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6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2年7月4日提交一份《陈述书》,述称:一是公司没有完善环保相关手续,不是主观所为,当时接手办厂时专门到当地市场监管局了解,告知只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即可进行生产,后来环保执法人员指出后才知道还需要办理环保手续,我们已积极向当地申报;二是公司办厂过程中专门修建过滤池和沉淀池,最后都进入了市政管网,没有让污水乱排,蒸汽锅炉废气是经过洗涤和处理后排放,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受当前疫情影响,加之工厂才刚起步,是多方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才建的工厂,解决少许工人的就业问题,现在生存举步维艰,恳请免予处罚,公司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为绿水青山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陈述书》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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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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