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

图片
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43号(重庆市永川区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43号

?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ENX45Q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开发区内环路355号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永川区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铸铁井盖生产项目于2021年10月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开发区内环路355号开始建设,2022年2月建设完成,正在调试设备阶段。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0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你单位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已完成建设,正在调试设备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单位铸铁井盖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投资说明》。证明你单位铸铁井盖生产项目投资额为20万元。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本次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2022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正在拆除生产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6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要求,你公司铸铁井盖生产项目为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并正在拆除生产设施。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仟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