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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42号(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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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149428X7

地址: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三教工业园区A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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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含油混合废水桶、废油脂桶、废切削液桶等废油类包装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含有废切削液的含油混合废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9)和其他纸箱包装物、生活垃圾一起混存在配电房旁闲置空地上,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7〕098号)《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锻造及机加工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7月)《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锻造及机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8年8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证明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将含油混合废水桶、废油脂桶、废切削液桶等废油类包装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含有废切削液的含油混合废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9)和其他纸箱包装物、生活垃圾一起混存在配电房旁闲置空地上,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本次本次违法主体是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

??? 3.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复查时已清理相关危险废物,进行了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4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39号),告知重庆升科精锻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将含油混合废水桶、废油脂桶、废切削液桶等废油类包装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含有废切削液的含油混合废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9)和其他纸箱包装物、生活垃圾一起混存在配电房旁闲置空地上,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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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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