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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41号(武汉亿城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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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武汉亿城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9AXTJ7N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和苑505栋3单元1

层商铺(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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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负责施工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8标一工区隧道(出口段)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综合采取依托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收集后农用、吸粪车收集后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一根PVC管排入驻地旁的无名溪流,再汇入白木沟,最终进入石梁河,石梁河为乌江支流。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外排的生活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8倍、4.6倍、0.4倍、2.2倍、3.7倍。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4月26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生活污水通过一根PVC管排入驻地旁的无名溪流,监测人员对该外排水样进行了采样监测。

《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

证据4-5证明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综合采取依托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收集后农用、吸粪车收集后委托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厦美【2022】第WT184-1号)。证明你单位外排的生活污水中氨氮、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8倍、4.6倍、0.4倍、2.2倍、3.7倍。

《中标通知书》(编号:TOSG201901600-10)。

《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编号:CQQJZQ-2020-08)。

9.《重庆至黔江站前8标一工区隧道(出口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中铁七四渝黔(劳务)字(2020)011号)。

10.委托书2份,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武汉亿城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新增生活废水收集池1个,所有生活废水收集后统一转运至武隆区白马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代处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3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建设生活污水收集池,并委托武隆区白马镇污水处理厂代处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生活废水的,按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裁量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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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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