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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38号(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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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火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7KJUK78Y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物流基地东城大道151号懋缘物流3栋-1层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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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收集暂存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已进行地面混凝土浇筑、防渗处理,修建收油管道,安装罐体等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2日对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火全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12日对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火全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5月13日对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火全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4月1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仓储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土建劳务合同》、《消防整改合同》、《设备购销合同》等与项目建设相关合同

证据1-5证明2022年4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收集暂存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已进行地面混凝土浇筑、防渗处理,修建收油管道,安装罐体等建设。

6.《情况说明》,证明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废矿物油收集暂存项目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7.《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3-500113-04-01-638442),证明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收集暂存项目总投资为90万元。

8.《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6月7日向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4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40号),告知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2年4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收集暂存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已进行地面混凝土浇筑、防渗处理,修建收油管道,安装罐体等建设,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6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现场无人留守;根据6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4月12日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后,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没有再进行建设,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额1.5%以上2%以下”的规定,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渝菁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备案总投资额90万元)1.5%的罚款,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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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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