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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34号(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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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

经营者:张世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N7PB7X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办事处龙康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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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2018年编制的《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年产1000吨遮阳防晒网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版)》和取得的《重庆市违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表》(渝(万)环清备〔2018〕109号)确定建设的设备有3条注塑生产线、1套废气处理设施。但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新增了2条注塑生产线、2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8日对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生产总监张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4月28日对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生产总监张豪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检查期间《视听资料》;

4.《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年产1000吨遮阳防晒网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版)》;

5.《重庆市违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表》(渝(万)环清备〔2018〕109号);

证据1-5证明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2018年编制的《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年产1000吨遮阳防晒网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版)》和取得的《重庆市违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表》(渝(万)环清备〔2018〕109号)确定建设的设备有3条注塑生产线、1套废气处理设施。但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新增了2条注塑生产线、2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新建设的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手续。

7.《购买机器设备价格说明》,证明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为107.25万元。

8.《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5月25日向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3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30号),告知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 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2018年编制的《重庆市万州区鸿鹰 塑料厂年产??? 1000吨遮阳防晒网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版)》和取得的《重庆市违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表》(渝(万)环清备( 2018 ) 109号)确定建设的设备有 3条注塑生产线、1 套废气处理设施 。但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新增了2 条注塑生产线、2 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2年6月6日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增的注塑生产线未投入生产,积极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 (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额1.5%以上2%以下”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 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万州区鸿鹰塑料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罚款壹万陆仟零捌拾 捌元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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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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