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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32号(孙烽)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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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孙烽

身份证号:3302**********0013

职务:原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弄*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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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1日,我队对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8月租赁场房并建设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服务的沟渠、管道和地埋罐等设施,于2021年2月开始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服务。作为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该公司建有废水收集罐,无其他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4.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及购买有关建材、劳务服务的发票;

6.ISO Tank堆场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10203-SMQT-038)及费用结算清单;

7.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罐箱综合服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证据1-7证明我队于2021年9月1日对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8月租赁场房并建设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服务的沟渠、管道和地埋罐等设施,于2021年2月开始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服务。作为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该公司建有废水收集罐,无其他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8.《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已停产。

9.营业执照;证明你为原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4月1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其中,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均予以处罚。2022年1月12日,我队依法向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2月14日,该公司向我队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因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予以终结;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重庆正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我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即办理注销,目前已停产并拆除设备等情形,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对你予以适当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发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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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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