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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6号(向红)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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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向红(万州区太安镇法隆建材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5122**********7372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法隆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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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2月24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万州区太安镇法隆建材厂用于制砖的原材料页岩、砂土露天堆存,未堆存在原料堆场内,露天堆存的页岩、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2月24日《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万州区太安镇法隆建材厂页岩、砂土露天堆存,未堆存在原料堆场内,露天堆存的页岩、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4.《排污许可证》(编号:92500101MA5YMXJ40K001V)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6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万州区太安镇法隆建材厂的经营者向红。

7.2022年3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万州区太安镇法隆建材厂原料破碎车间和存料库已建棚密封并安装有喷淋降尘设施,原料堆场进行了覆盖。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45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2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队认为:你经营的万州区太安镇法隆建材厂原材料贮存不规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厂原材料存料库已建棚密封,堆场也已覆盖,整改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队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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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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