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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0号(安徽蒂尚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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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徽蒂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长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2U79CN5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天井山路2号5-1#3B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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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0月26日,全市联合督导检查期间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重庆武隆区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砂石料场原材料场使用炮机对原石进行破碎切割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砂石料场砂石料出料口旁空地上堆放的砂石未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要求喷淋洒水,也未采取其他控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0月26日对渝湘复线武道路2标项目副经理武鹏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10月26日对安徽蒂尚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张国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0月26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1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重庆武隆区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施工工地砂石料场原材料场使用炮机对原石进行破碎切割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砂石料场砂石料出料口旁空地上堆放的砂石未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要求喷淋洒水,也未采取其他控尘措施。

5.《渝湘高速武道路2标工程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

6.营业执照(照片)。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安徽蒂尚建设有限公司。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51号),证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对该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喷淋洒水或采取其他控尘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2223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8号)告知安徽蒂尚建设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在重庆武隆区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施工工地砂石料场原材料场使用炮机对原石进行破碎切割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砂石料场砂石料出料口旁空地上堆放的砂石未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要求喷淋洒水,也未采取其他控尘措施,已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裸土区域进行处理,对洞渣加工场实行全封闭,并增设收尘降尘设施,现场无露天堆放石料,加大了项目生产区的防尘降尘力度。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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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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