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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17号(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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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94498E?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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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船舶制造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分为三期建设,目前完成第一期工程,对厂区作业区进行硬化约1.5平方米,建设办公楼(板房)1栋职工宿舍(集装箱式)1栋材料库1个职工食堂1个共投资127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1年6月1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船舶制造项目目前已对厂区作业区进行硬化约1.5平方米,建设办公楼(板房)1栋,职工宿舍(集装箱式)1栋,材料库1个,职工食堂1个。

4.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合同

5.建设资金投入情况说明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8.《丰平船舶建造项目投资支出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书

证据4-8证明你单位船舶制造项目总投资额为127万元,为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

9.营业执照

10.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

11.被调查人员任职说明

证据9-11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2.2021年8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未进行建设和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69)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1年8月11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落实现场检查情况整改并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请求》和《诉求书》9月29日再次提交《投资协议书》《场地使用协议》等搬迁建设、复工复产过程中与政府所签协议等资料11月25日再次提交《关于公司搬迁项目投资的情况说明》,并提交了由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丰平船舶建造项目投资支出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书》。该单位述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7000万元,但实际投资费用约140万元(报告书载明截至2021年5月31日,共投资1271533.28元),并请求免予处罚,主要理由1.公司按照政府要求实施搬迁,搬迁过程中政府专题会议明确造船厂用地红线及土地指标,确保搬迁后顺利落实,但因政府原因土地出让等用地手续一直未完善,导致环保手续无法完善2.公司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已签订环评手续办理的委托办理合同3.公司在搬迁过程中损失惨重,甚至濒临破产。4.对现场发现问题立马整改,完善污水、废气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等。该单位未申请听证。2021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丰都县丰平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单位未生产。

经复核,我队采信你单位关于投资额的申辩意见,于2022年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2)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11),重新告知你单位拟处罚金额,并再次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1日,你单位再次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意见》,述称:一是公司实属响应政府要求搬迁,导致手续办理滞后,且项目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已及时整改。二是公司因土地政策因素导致环保手续滞后,目前环保手续正在加紧办理过程中。三是我公司实属中小型发展企业,因本次企业搬迁受经济影响生存困难,且未造成环境影响,恳请免于处罚警告为主。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搬迁,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因此不采纳你单位免予处罚的请求。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推动环评手续的办理,本次违法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存在,且复查发现未生产,同时在疫情防控形势下为支持企业发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5%以下)”“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规定,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5%以下)”“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壹佰元整(项目投资额127万元3%3.81万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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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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