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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15号(肖明洪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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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肖明洪?

身份证号:43052**********010

职务: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白沙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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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7日和7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6月建成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予处罚。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7日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洪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7日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7月9日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洪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7月9日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1年8月17日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洪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6.2021年7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8.生产情况说明

证据1-8证明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建成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2021年6月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肖明洪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肖明洪是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队于2021年1012日工厂所在地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60号),该邮件未投妥,2021年10月18日被中国邮政退回。我队向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60号),但公司已撤离,无人签收。我队于2021年11月26日在重庆法制报总第4851期第五版刊登《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60号)公告送达,告知肖明洪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2月19日,我队向肖明洪身份证住址所在地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60号),但被邮局退回,退回原因为“本人和家人长期在外”。

截至2022年3月21日,肖明洪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建成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2021年6月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已构成违法行为。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已撤离,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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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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