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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12号(重庆捷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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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捷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PQ7GXD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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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2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2021年10月29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69K3J、2021年11月1日蓝渝B8J637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2.3.1“安装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测量发动机曲轴转速”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全过程未将转速计安装在备检车辆发动机或车身上,而是放置在车辆右前方的电动风机上,转速计在检测全过程中未能检测到备检车辆发动机实际转速,导致排放检测结果不真实。而你公司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属于不按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进行排放定期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7日对重庆捷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秦友平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重庆市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蓝渝A69K3J、蓝渝B8J637共2份)。

3.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时录像(蓝渝A69K3J、蓝渝B8J637)。

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证据1-4证明重庆捷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9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69K3J、2021年11月1日蓝渝B8J637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2.3.1“安装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测量发动机曲轴转速”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全过程未将转速计安装在备检车辆发动机或车身上,而是放置在车辆右前方的电动风机上,转速计在检测全过程中未能检测到备检车辆发动机实际转速,导致排放检测结果不真实。而你公司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5.捷洪车辆收费情况截图及收费标准公示表。证明违法所得数额。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捷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5号)告知重庆捷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2年1月19日你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因车辆老旧,发动机达到额定转速需要较长时间,检验员为节省时间,将转速计放置于电动风机上,属于个人行为,公司已进行了严肃处理并整改。涉事车辆已召回重新检测,检测结果数据相差不大。公司属于初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公司负债严重,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你公司2021年10月29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69K3J、2021年11月1日蓝渝B8J637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全过程未将转速计安装在备检车辆发动机或车身上,而是放置在车辆右前方的电动风机上,转速计在检测全过程中未能检测到备检车辆发动机实际转速,导致排放检测结果不真实。而你公司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应对员工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负责,且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为初犯且事后积极整改,同时考虑到你公司经济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并处壹拾万元罚款,合计壹拾万零壹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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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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